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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給證券法安上「鐵齒銅牙」不讓欺詐發行者有利可圖

  金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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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欺詐發行的處罰,建議只設下限而不設上限,而且下限要適度提高。而上限則視違法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可以無限放大,直到違法犯罪者傾家蕩產。

  12月23日,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迎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報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見,包括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強化投資者保護等。其中,加大違法成本成為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加大違法成本之所以成為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這是由目前《證券法》的現狀所決定的。娛樂城現行的《證券法》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距今已有14年之久。這14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所以目前《證券法》要修改的內容有很多,但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因為此前60萬元的頂格處罰,對於違法犯罪者已失去了震懾力。因此,此次《證券法》修改,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已是各方的共識。

  從23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來看,此次修法確實給《證券法》安上了鐵齒銅牙,證券違法成本有了顯著提高。比如,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處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這樣的處罰對於打擊操縱股價的行為無疑是得力的,讓操縱股價者感覺到《證券法》的威嚴不可侵犯。

  不過,對於實行定額處罰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方面,還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完善。從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報告來看,《證券法》的修改在這方面已經做出了努力,比如,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可以說是大幅提高了違法犯罪的成本。但這還存在不妥的地方,比如,如果是重大違法犯罪及性質特別惡劣的犯罪,那麼頂格處罰就不夠用了。所以,建議只設下限而不設上限,而且下限要適度提高。比如,個人違法犯罪的下限是100萬元,而單位違法犯罪的下限是500萬元。而上限則視違法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可以無限放大,直到違法犯罪者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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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裏特別需要提到的欺詐發行行為,頂格處罰2000萬元仍有不妥之處。對於欺詐發行,現行《證券法》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是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與此相比,2000萬元的頂格處罰確實是提高了違法犯罪成本。而之所以仍顯不妥,是因為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方面它動搖到資本市場的基石,另一方面它涉及巨大的經濟利益。一旦欺詐發行成功,不僅發行人可以融資幾億、十幾億甚至幾十億、上百億的資金,而且控股股東、董監高等人員也都可以一夜暴富。尤其是控股股東,少則身家上億,多則幾十億、上百億。與此相比,2000萬元的頂格處罰就是毛毛雨了,對於欺詐發行者根本形成不了震懾力,相反還會激勵那些利令智昏者為了上市后的一夜暴富而不惜以身試法。

  因此,為了夯實中國資本市場的基石,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行為,對欺詐發行不宜實行頂格處罰制度,可將2000萬元作為欺詐發行的處罰下限,而上限則視相關情節而定,需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則就是不能讓欺詐發行者有利可圖。娛樂城如果有利可圖,那就不是一種處罰,而是一種獲利手段。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91225/33788628.html娛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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